新竹市婦女館場地使用管理規則

 

第一條      本規則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二條   本規則所稱之場地,指好讀空間、婦女論壇、婦女加油站、心的休息室、親子交流室、韻律教室及烘培教室等。

第三條   機關(構)、學校、法人或團體為舉辦下列活動,得申請使用本場地:

  1. 與婦女相關之學術性、教育性之集會、演講。
  2. 與婦女相關之休閒、育樂、文化藝術及展覽。

第四條   本場地使用時段如下,每一場次以三小時為原則:

          一、上午九時至十二時。

          二、下午二時至五時。

          三、晚上六時至九時。

          前項規定時段經新竹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同      意變更者,不在此限。場地使用費用標準如附表。

第五條    申請使用本場地者,須事先向本府預約,經本府同意後,應於使用日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活動計畫書或其他相關文件,未依限提出申請者,其預約無效,另有事先排練預演或布置本場地之需要者,應一併提出。

前項申請經核准者,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三日內,依收費標準繳納各項費用及保證金;屆期未繳納者,視同放棄使用場地之權利。

第六條    有下列情事之ㄧ者,免收或減免費用:

  1. 本府及所屬機關、學校所舉辦以婦女福利服務相關之各項活動,免收保證金、水電及清潔費。
  2. 本府委託或以公辦民營方式結合民間機構、團體辦理之婦女福利服務方案,免收保證金、水電及清潔費。
  3. 新竹市各社會福利機構、團體辦理婦女福利服務活動,水電及 活動,水電及清潔費五折 計收 。

第七條    申請使用本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予核准;已核准者,得撤銷或廢止核准並停止其使用:

  1. 活動內容有違反法令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。
  2. 活動內容有損害場地或相關設施、設備之虞;或曾損害場地、相關設施、設備。
  3. 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。
  4. 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。
  5. 從事營利行為。
  6. 其他經本府認定不宜使用之情形。

前項情形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。但尚未使用場地者,得退還已繳納之水電及清潔費,保證金不予退還。

第八條    申請人因故不能於原定時間使用本場地者,應於原核准使用日七日前通知本府撤回申請,或申請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。

前項情形,經核准撤回申請者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;經核准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者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或保證金數額於變更後有增減時,應補繳或退還差額。

第九條  申請人未於本府核准之時間使用本場地者,除前條規定外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使用者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。

第十條   本府因故不能按原訂時間提供本場地者,應於原訂使用日七日前通知申請人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。

前項情形,變更後應繳納之各項費用或保證金數額高於原申請者,仍按原申請之數額計收;低於原申請者,本府應退還其差額;申請人不能或不願變更者,本府得廢止原核准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。

第十一條    申請人使用本場地與相關設施及設備,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,如有毀損,應於活動結束後十五日內修復;逾時未修復者,本府得代為修復;不能修復或滅失者,申請人應照價賠償。

前項修復或賠償所需費用,本府得自保證金中扣抵;保證金不足扣抵時,應予追償。

第十二條    申請人使用本場地與相關設施及設備完畢後,應回復原狀;申請人未回復原狀者,本府得代為履行,拆除物視同廢棄物處理。

前項代為履行所需費用,本府得自保證金中扣抵;保證金不足扣抵時,應予追償,並停止其申請權利二個月。

第十三條    申請人如須布置場地或使用各項設備,或架設、裝置臨時性之電器或設備時,應先經本府同意,布置及使用期間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到場處理各項聯繫事宜,違反者得停止申請權利二個月。

第十四條    申請人如須張貼、掛置海報或宣傳資料者,應於本府指定地點為之;任意設置、張貼或掛置者,本府得逕予拆除,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或補償。

第十五條    保證金於本場地使用完畢,經本府確認場地與相關設施或設備無毀損、滅失,並依規定回復原狀,且無其他應扣抵保證金之情事後,檢附「退還場地借用保證金申請書」(如附件)辦理退還。

第十六條    申請人於使用期間應負責維護人員、場地、設施及設備安全、公共秩序與環境整潔及傷病患之急救;遇有緊急狀況,應即時處理並將過程及結果通知本府。

本府得衡酌活動內容,要求申請人設置安全維護措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。

第十七條    使用本場地時應遵守或注意之事項,由本府另訂之,並於本場地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揭示。

第十八條    本規則所定書表格式,由本府定之。

第十九條   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。